邵阳县天子湖大道二期工程项目
湖南
-邵阳市
邵阳县天子湖大道二期工程(A标段)项目更正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6月01日
邵阳县天子湖大道二期工程(A标段)项目澄清 公告 (二)
致各潜在投标人:
本公司受 湖南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的委托,对 邵阳县天子湖大道二期工程(A标段)项目 进行公开招标,现对本项目 的招标文件 进行以下 澄清 :
提问一: 在发出的初步设计图中有包含拆迁建筑物表、拆迁电力、电讯及其他管线设施表等内容,但是发出的概算清单内无此项内容,请问此项内容是否不包含在此次报价内?
答复: 此项内容不包含在本次招标工作范围内。
提问 二: 招标文件P16: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投标人作为联合体设计单位或独立投标人近1095天内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56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表述有重大问题。若是某设计单位业绩为“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项目”,那么“合同金额不小于5600万”即单个项目设计费不小于5600万,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设计费不小于5600万的工程项目的总投资远超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数十倍。因此,如此表述拔高了设计单位的业绩加分门槛,违背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用于评审加分的类似工程业绩原则上为招标项目相关指标70%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条款的设置初衷,导致了不公平竞争。 请将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的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修改为“投标人作为联合体设计单位或独立投标人近1095天内单项合同金额或投资总额不小于56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答复: 按招标文件执行。此处的意思是:投标人作为联合体设计单位或独立投标人近1095天内单项合同金额或投资总额不少于5600万元的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或者工程总承包项目。
本次澄清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招标文件中与本澄清公告内容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请各投标单位知悉,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或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招标人: 湖南邵阳天子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
地 址:邵阳县
联系人: 杨 先生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湖南省长沙市东二环一段1139号湖南国际商务中心二楼
项目负责人:袁军
联 系 人: 杨先生
联系 电话:
监管单位:邵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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