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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江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服务项目采购更正公告

福建

-

莆田市

发布时间:2023-04-28变更公告
业主单位
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350303]BN[GK]2023001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涵江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技术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4月1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修改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日期:2023-05-04,更正为:2023-05-14。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05-04 08:30:00,更正为:2023-05-15 10:2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3-05-04 08:30:00,更正为:2023-05-15 10:20:00。

原公告的开标地点: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3号开标室(莆田市中心),更正为: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6号开标室(莆田市中心)。

更正内容 :

更正事项 1、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 7.2评标标准

商务项( F3 × A3 )满分为 24.00 分

项目

分值

描述

1

3.00

投标人承接过河流水体检测及综合整治方案项目的每提供一项得 1.5 分,满分 3 分。提供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

3.00

投标人拥有重点实验室情况: ①投标人拥有环境领域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得 3 分。②投标人拥有环境领域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得 1 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

3.00

根据投标人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CMA) 的水质检测项目数量进行打分,每获得 100 项水质检测计量认证检测项目得 1 分,最高 3 分。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CMA) 计量认证附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4

3.00

投标人编制过生态环境领域项目,每提供一项的得 1.5 分,满分 3 分。提供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

3.00

投标人已成立市级综合治理的专业研究机构(须获得市级政府认可)的,每个得 3 分。投标人已成立县 / 区综合治理的专业研究机构(须获得县 / 区级政府认可)的,每个得 1 分。最高得 3 分。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

3.00

投标人近三年承接过国家、省级、市级生态环境类科研课题任务的,国家级项目 1 个得 1.5 分,省级项目 1 个得 1 分,市级项目 1 个得 0.5 分,最高 3 分。 ( 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

7

3.00

投标人服务提供近三年以来承接过水质类检测项目的,每提供一项的得 1 分,满分 3 分。 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项目以下资料的有效复印件(原件备查):( 1 )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或成交公告的网页及其网址); ( 2 )中标(成交)通知书; ( 3 )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

8

3.00

为保证服务便捷性,能够及时应对采购人的要求,根据投标人响应时间进行评分,投标人承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到达项目所辖地区响应时间 60 分钟以内的得 3 分;投标人承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到达项目所辖地区响应时间 60 分钟≤响应时间≤ 120 分钟的得 2 分;投标人承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到达项目所辖地区响应时间 120 分钟≤响应时间≤ 180 分钟的得 1 分;响应时间> 180 分钟或未承诺不得分。【项目所辖地区指涵江区新涵大街商务大楼 12 层: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①响应时间以驾驶汽车通勤时间计算;②提供百度地图或高德地图等电子地图测算投标人公司或分公司或子公司到采购人处的时间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响应时间计算依据。】

更正为:

商务项( F3 × A3 )满分为 2 4 .00 分

项目

分值

描述

1

3.00

投标人承接过河流水体检测及综合整治方案项目的每提供一项得 1.5 分,满分 3 分。提供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2

3.00

投标人拥有重点实验室情况: ①投标人拥有环境领域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得 3 分。②投标人拥有环境领域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得 1 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

3.00

根据投标人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CMA) 的水质检测项目数量进行打分,每获得 100 项水质检测计量认证检测项目得 1 分,最高 3 分。须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CMA) 计量认证附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

4

3.00

投标人编制过生态环境领域项目,每提供一项的得 1.5 分,满分 3 分。提供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5

3.00

投标人已成立市级河湖治理的专业研究机构(须获得市级政府认可)的,每个得 3 分。投标人已成立县 / 区河湖治理的专业研究机构(须获得县 / 区级政府认可)的,每个得 1 最高得 3 分。 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

3.00

投标人近三年承接过国家、省级、市级生态环境类科研课题任务的,国家级项目 1 个得 1.5 分,省级项目 1 个得 1 分,市级项目 1 个得 0.5 分,最高 3 分。 ( 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

7

3.00

投标人服务提供近三年以来承接过水质类检测项目的,每提供一项的得 1 分,满分 3 分。 投标人须提供该业绩项目以下资料的有效复印件(原件备查):( 1 )中标(成交)公告(提供相关网站中标或成交公告的网页及其网址); ( 2 )中标(成交)通知书; ( 3 )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

8

3.00

投标 人承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能满足 2 个小时内到达项目所在地,并及时对本项目工作相关信息向采购人汇报、反馈的得 3 分;满足 4 个小时内能到达项目所在地,并及时对本项目工作相关信息向采购人汇报、反馈的得 2 分;满足 6 个小时内能到达项目所在地,并及时对本项目工作相关信息向采购人汇报、反馈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 投标 人须提供专项承诺函和能实现承诺响应时间的合理相关证明、说明材料,否则不得分,承诺函格式自拟。

更正事项 2: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 “★”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二)工作要求 2、监测 (五)成果要求

更正前:

2.1、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开展排口水质监测工作,晴天时有排水均要采样监测;雨天时等雨停一天后采样监测。水质检测须由有资质单位开展并提供监测报告和数据汇总表。

2.2入河排污口监测项目:氨氮、总磷、COD。监测频次:全年监测2次,其中上半年、下半年各监测1次。水质评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2“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相关标准进行评价。

2.3入海排污口监测项目:CODcr、氨氮、总磷、总氮、盐度。监测频次: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农业排口每个季度各监测1次,其他排污口上半年、下半年各监测1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2“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相关标准进行评价。

6.2入河排污口监测项目:氨氮、总磷、COD。监测频次:全年监测2次,其中上半年、下半年各监测1次。水质评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2“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相关标准进行评价。

6.3入海排污口监测项目:CODcr、氨氮、总磷、总氮、盐度。监测频次: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农业排口每个季度各监测1次,其他排污口上半年、下半年各监测1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2“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相关标准进行评价。

更正后:

2.1、按照“边排查、边监测”的要求,开展排口水质监测工作,晴天时有排水均要采样监测;雨天时等雨停一天后采样监测。水质检测须由有资质单位开展并提供监测报告和数据汇总表。

2.2入河排污口监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氨氮、总磷、COD。监测频次:全年监测2次,其中上半年、下半年各监测1次。水质评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2“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相关标准进行评价。

2.3入海排污口监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CODcr、氨氮、总磷、总氮、盐度等。监测频次: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农业排口每个季度各监测1次,其他排污口上半年、下半年各监测1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2“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中工业排污口、农业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各类排污口的执行标准。

6.2入河排污口监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氨氮、总磷、COD。监测频次:全年监测2次,其中上半年、下半年各监测1次。水质评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2“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相关标准进行评价。

6.3入海排污口监测项目包含但不限于:CODcr、氨氮、总磷、总氮、盐度等。监测频次:工业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农业排口每个季度各监测1次,其他排污口上半年、下半年各监测1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43号)2“入河入海排污口分类整治要求”中工业排污口、农业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各类排污口的执行标准。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 2023年4月28日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 2023年04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莆田市涵江生态环境局

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1666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1071号142室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谢丽娟

电话:

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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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帆电话:010-68809287邮箱:kefu@dlnyz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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